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53號原告 李承恩 (送達地址詳卷)被告 朱雨菲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
押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47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對被告 謝懷毅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謝懷毅已經本院發佈通緝,應待其刑事案件部分到案審結後,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小芬
法官宋雲淳法官林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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