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16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爭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津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金得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1116號第一審判決駁回其餘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己部分,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0,789元本息及84萬7,175元本息,其上訴利益為184萬7,964元(即100萬0,789元+84萬7,175元=184萬7,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陳智暉
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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