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41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權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415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24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逾前揭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再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甚明。惟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者,無須扣除在途期間,最高法院81年度台非字第243號判決意旨可參。故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如逾期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因監所與法院間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縱該監所長官即日將上訴書狀轉送法院收文,其上訴仍屬逾期。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所為之110年度簡字第2415號判決正本是於110年11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惟依上訴人提出之刑事上訴書上所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戳章,上訴人遲至110年11月26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刑事上訴書,顯已逾20日之上訴期間(原於110年11月21日屆滿,惟該日適為星期日,故遞延至次日即110年11月22日屆滿),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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