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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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12號原告 林冠瀠 被告 翁生亮
林 劉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主張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247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分配表,有關被告翁生亮所分配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2,307,513元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被告林劉桂香所分配之債權額661,630元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受分配金額之利益為據,核定為2,969,143元(計算式:2,307,513+661,630=2,969,14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