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374號聲請人 史善泉 非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
劉元琦 律師 陳福龍 律師相對人 史張合 關係人 史浩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的理由欄第四段,關於「 陳德治 」記載,應更正為「史張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