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278號原告 劉哲安 被告 林建穎 上列被告林建穎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周靖容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