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422號
原 告 黃國泰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振賢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88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11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