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二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游士珺法官魏于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