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七0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劉克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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