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自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自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自緝字第六號
自訴人東信交通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代理人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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