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小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小字第48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蘇稜詔
      薛智為
被   告 王鼎富即王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