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117號
原   告  陳冠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於民國102年10月7日向
  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 邱杰民邱繹中 發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13461號),經該債務人即被告邱杰民即邱繹
  中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按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
  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是依前揭規定,應
  以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28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聲請支付命令裁
  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600元(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2項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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