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117號
原 告 陳冠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於民國102年10月7日向
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 邱杰民 即 邱繹中 發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13461號),經該債務人即被告邱杰民即邱繹
中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按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
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是依前揭規定,應
以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28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聲請支付命令裁
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600元(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2項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