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11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於民國102年10月8日向
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 張大台 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
字第13460號),經該債務人即被告張大台於法定期間內對
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按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
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是依前揭規定,應以上開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70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聲請支付命令裁
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480元(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2項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