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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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115號
原 告 王銘堂 即進步砂石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於民國102年10月4日向
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 張莊桂花 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
促字第13423號),經該債務人即被告張莊桂花於法定期間
內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按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
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是依前揭規定,應以上開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8,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07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聲請支付命令
裁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62,573元(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2項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