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債務人 范明珠 即 范藝霖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名下建物登記謄本、估價報告,如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提出房屋稅籍及現值證明資料。
2、債務人自民國103年8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3、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及自103年8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4、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如無投保,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出具之文件以資證明。
5、債務人持有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數額及股利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6、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3年8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7、債務人任職泰和清潔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泰和公司)之職稱及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及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任職日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8、債務人於泰和公司任職為部分工時,請說明是否另有其他兼職工作,其職稱及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及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任職日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若無其他兼職工作,請附具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何以未能全時工作以盡力清償債務,並應說明預計如何增加工作收入,以提高還款金額。
9、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0、提出債務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
11、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租金高達新臺幣47,000元之原因及必要性,是否有其他人共同居住,如何分擔租金及居住費用。並說明自何時起承租,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轉租承租人、租期及每月租金金額。
12、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扣租金)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