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聰文選任辯護人陳德峯律師
張耀天律師被告 林正義 選任辯護人 高國峯 律師被告 黃振廷 選任辯護人 黃怡穎 律師
王志超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張少威法官葉詩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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