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債務人 簡慕貞 代理人 莊馨旻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自民國103年11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存摺(含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2、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及自103年11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3、陳報債務人之全球人壽商業保險契約書,並說明債務人於南山人壽及全球人壽之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出具之債務人投保紀錄文件。
4、債務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5、債務人103年11月、12月及自105年10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6、應受扶養人 簡榮富 103、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目前有無工作,工作收入情形如何及收入證明影本,是否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
7、扶養義務人 簡雯鈴簡英如 及簡至妙103、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目前有無工作,工作收入情形如何及收入證明影本。
8、應受扶養人 簡邱秀珠 自105年8月起迄今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9、應受扶養人簡邱秀珠每月醫療費新臺幣25,000元之證明文件,就此支出是否有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或商業保險給付,給付之金額如何及相關證明文件。
10、應受扶養人簡邱秀珠及簡榮富之新光人壽保險及康健人壽保險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