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ANTIENDUAT(中文姓名:陳進耀;越南籍)選任辯護人 賴皆穎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RANTIENDUAT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TRANTIENDUAT(中文姓名:陳進耀)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537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然有共犯 陳明華謝傳中 、證人 黃敏華 等人之陳述及警方職務報告2紙、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3紙、贓物保管領據1紙、南投林管處之職務報告1紙、查獲之盜伐現場照片、贓物藏匿處照片、第134林班 扁柏 被盜位置圖、南投林管處函附森林被害告訴書、森林被害報告書、被害材積表、價金(贓額)查定書、贓物照片等附件,以及扣押之扁柏角材15塊、載運盜伐人員暨器物所用車輛、盜伐工具、盜伐時聯絡機具等扣案證物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森林法第52條第2項、第1項第1、4款之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越南籍之逃逸外勞,在臺無固定之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之供述與共犯陳明華、謝傳中所述不一,另尚有3名越南籍逃逸外勞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綜上,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2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105年8月9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又自105年11月9日、
106年1月9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另自106年2月15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查被告應予羈押之事由均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蔡志明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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