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385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與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民國86年3月22日亡)、甲○(男、民國8年00月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民國94年3月18日亡)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之養父為甲○、養母為丙○○○,上開養父母2人分別於民國(下同)94年3月18日及86年3月22日死亡相繼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
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3份為證,經核無誤,且證人 陳邱秀燕 即聲請人原生家庭姊妹亦到庭證稱:聲請人養父母已過世,養父母家之親族為養父母製作之訃聞未記載聲請人為子女,且聲請人與養父母家族之親戚關係疏遠、未有往來等語,此有本院96年9月19日調查筆錄1份在卷可查,足可認定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情形,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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