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有本院押票一紙在卷。
二、本案被告涉嫌持有改造槍、彈犯行,業據被告坦承在卷,並有改造槍、彈扣案,及該等槍、彈鑑定報告在卷,被告持有改造槍、彈犯嫌,顯屬重大甚明。而被告係於檢察官偵查中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被告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鄭吉雄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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