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並與附表編號貳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一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與附表所列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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