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犯殺人未遂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0五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於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施行日即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前自首而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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