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簡字第348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曾冰心彭金樹 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彭水順 即彭金樹之承受訴訟人
彭素貞 即彭金樹之承受訴訟人 彭麗霞 即彭金樹之承受訴訟人 彭玉英 即彭金樹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李祥祺
李祥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6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4日、105年6月6日、105年9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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