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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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7號抗告人兆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兆東 相對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莊琦華備註:抗告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