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816號聲請人 謝章瀚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良全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WG0000000、WG0000000利率依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法律依據為何(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若無約定利率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六)。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