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 張麗霜 被告亞鑫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紹平 被告 李後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及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之契約關係以先位聲明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坐落重測前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重測後員和段10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巷○號之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請求原告塗銷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為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併以民法第227條及第259條之法律關係,以備位聲明起訴主張被告應返還系爭不動產買賣價金150萬元,及自10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利率5%計算利息等情,經核,原告係以一訴主張兩個不同之訴訟標的,且為先位、備位之關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00萬元(前開1066-29、1066-30地號土地之買賣價金225萬元+前開103建號建物之買賣價金275萬元=500萬元);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50萬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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