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三四號
原告 林運金 即北天直轄院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五號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陳述: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三)證據:提出照片六張、北天直轄院八十三年度信徒大會會議紀錄、臺中縣新社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臺中縣北天直轄院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各一份、臺中縣政府函三紙、臺中縣政府寺廟登記證、臺灣省臺中縣寺廟登記表、起訴書各一份為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