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四八號
聲請人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丁○○相對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壹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F0~T4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陸仟參佰伍拾壹元││├─────────────┼─────────────┼──────────┤│第一審郵票費用│肆佰陸拾柒元│原繳780,已退郵313│├─────────────┼─────────────┼──────────┤│公示送達聲請費│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柒佰捌拾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壹佰柒拾元││├─────────────┼─────────────┼──────────┤│合計│參萬柒仟捌佰壹拾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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