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58號原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林 經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李良謙李楊秀雲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李良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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