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50號原告 蔡順輝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惠慈 等2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50,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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