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光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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