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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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田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5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5萬元;95年度上訴字第17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確定。後上列二罪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33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7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3萬元。受刑人於民國95年1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2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31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榮和
法官施俊堯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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