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41號債權人 賴鴻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京暉自動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若請求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算利息,應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