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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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65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洪家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魏文泰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為國外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魏文泰設籍於臺中市○○區市○○○路○○○號,即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是對相對人魏文泰之裁定,應為公示送達,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