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45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呂清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萬捌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陸仟肆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四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肆萬參仟肆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零肆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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