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650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仁俊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債務人實際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