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4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423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左阿豐
周正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關於「新臺幣叁仟貳佰叁拾元」之記載,均更正為「新臺幣叁仟貳佰叁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算,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