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661號上訴人 張見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淑斌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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