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雅各被告魏至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3284號、第23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盧雅各、魏至緯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壹包(送驗淨重零點陸零伍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伍參柒壹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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