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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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22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鍾寧
       林思廷
       馬慧珊
被   告  罕光宗罕浩銓
       罕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法官陳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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