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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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債務人 葉宗昊 代理人 莊馨旻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3、汽車(APG-1777)行照影本、現值估定釋明文件及辦理汽車貸款之金額及應還款期數。
4、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6、債務人任職運佳企業有限公司之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民國104年5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7、債務人陳報自105年10月起由運佳企業有限公司代為自薪資中轉匯每月應支付予 林鈺惠 之金額,是否漏未加回至每月工作收入金額內?請查明並更正聲請前二年內收入內容。
8、債務人所陳報「個人接訂單佣金」兼職工作之工作內容為何?自105年11月起是否已無此等兼職工作收入?原因為何?
9、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0、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1、提出債務人現租屋最新租賃契約,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12、提出離婚協議書影本,及前配偶林鈺惠104、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收入證明文件,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葉○○、葉○○及林○○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2、應受扶養人 葉進壽 104、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並應提出相關事證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
13、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葉進壽所有扶養義務人(配偶及所有子女)之收入證明(財產、所得清單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4、請說明債務人玉山銀行存摺中下列存入款項之緣由:
104.8.312,900元(聯邦銀行)
104.9.141,600元(台北富邦銀行)
104.10.221,500元(渣打銀行)
104.11.97,369元(運佳企業)
105.3.1325,000元(中國信託)
105.3.23798元
105.11.1710,000元( 岑旻軒 )
105.11.1814,709元( 陳震男 )
106.1.51,030元(陳震男)
106.3.85,230元(陳震男)
106.3.9500元(F123***542)
106.5.15786元(中國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