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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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

原告AC000-A114108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AC000-A114108A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玉英 律師

被告A04

上列被告因本院000年度○○字第00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張瑞德

法官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毓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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