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
原告 林平烘
被告 許正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56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育良
法官蔡孟芳
法官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健雄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