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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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馮景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馮景富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虎簡字第127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庭後查悉本案傳票送達情形,不宜辯論終結,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廖宏偉

法官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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