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久鼎公害處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南縣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2,786,1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