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27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83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事實部分被告有期徒刑前科應補充、更正為「甲○○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同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再因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3年、6月、6月,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就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其餘上訴駁回,並就上開4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於93年6月1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於94年7月17日釋放」應更正為「95年7月17日釋放」;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於94年7月17日因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釋放」應更正為「於95年7月17日因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釋放」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君到庭執行職務。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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