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1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易緝字第15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85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經合議庭裁定改進行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廖慧娟書記官林賢慧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報到單之記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於民國91年7月2日向臺灣易吉網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帳號為「bmwbmw」之會員,並在該公司所代理之「古惑人生」網路線上遊戲中,以「暴力復仇人2」為角色身分,嗣於92年8月8日2時28分許至同日2時35分許,在台北市○○街○○○巷○○號7樓連線上網後,在網路上向遊戲帳號為「ZWK437」、伺服器為「慾望之城」、角色身分為「戰魂」之甲○○佯稱欲借用並複製「男用奈米裝上+4、男用奈米裝下+4、男用奈米靴+3、數位強化鋼盔+3、晴空爪+3、數位護目+3、手錶G+3」等7項虛擬裝備,複製完裝備後就馬上歸還云云,使甲○○信以為真,而將其所有之前開裝備(價值約新臺幣2萬元)交由乙○○接收後,乙○○即下線逃逸無蹤迄未歸還,甲○○始知受騙。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四、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該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而被告係於該條例施行(即96年7月16日)前之95年1月12日經本院以95年投院霞刑緝字第13號通緝,迄於96年9月14日緝獲,而非自動歸案,有本院通緝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96年9月14日北縣警中刑字第0960046340號通緝案件報告書及所附調查筆錄各1紙附卷可稽,故被告雖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犯罪,仍不符該條例之規定,而不得減刑,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林賢慧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