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宣示判決筆錄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四九號宣示判決筆錄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繼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六二號裁定將上開二案件其宣告刑各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三月又十五日確定。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三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八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宣示判決筆錄均正本、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六二號裁定正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