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九七六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借款未依約繳納本息,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業與聲請人達成清償協議,相對人並已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同意聲請人領回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提出提存書影本、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為證,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經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702號、96年度執全字第877號、96年度存字第976號卷宗審閱結果,聲請人係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702號假扣押裁定,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976號提存事件,提供新台幣50,000元為擔保後,聲請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而相對人確已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亦有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在卷可憑,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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