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38號上訴人 鄧立偉 訴訟代理人 鄧藤墩 律師
雲惠鈴 律師被上訴人 蘇國瓏
嚴佳宥 凃志 和 白欣弘 陳綉卿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曉智 律師被上訴人 蘇意晴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許哲嘉 律師被上訴人國華徵信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玉貞 被上訴人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
8日日言詞辯論終結。因關於嚴佳宥等人是否具有進入汽車旅館房間之正當理由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訂於109年8月1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張維君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紀芸